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02民初4833号
原告:**,男,汉族,陇南市人。
被告:陇南炬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063935575C,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水村5号路15区4号楼302室,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实习),甘肃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陇南中丰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MA71139LGXX,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陇南中丰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诉讼代理。
被告:陇南市武都区坪垭藏族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120276774002A,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坪垭藏族乡,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陇南市武都区坪垭藏族乡人民政府职工,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诉被告陇南炬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陇南中丰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坪垭藏族乡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115元,减半收取计15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