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炬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陇南炬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02民初4833号 原告:**,男,汉族,陇南市人。 被告:陇南炬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063935575C,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水村5号路15区4号楼302室,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实习),甘肃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陇南中丰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MA71139LGXX,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陇南中丰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诉讼代理。 被告:陇南市武都区坪垭藏族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120276774002A,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坪垭藏族乡,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陇南市武都区坪垭藏族乡人民政府职工,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诉被告陇南炬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陇南中丰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坪垭藏族乡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115元,减半收取计15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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