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炬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陇南炬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陇南鑫众泰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民终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南炬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水村5号路15区4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陇南鑫众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后村高速路口处。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审被告:陇南中丰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灰崖子。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诸暨市。 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 上诉人陇南炬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陇南鑫众泰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陇南中丰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21)甘1202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陇南炬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与被上诉人陇南鑫众泰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陇南中丰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陇南鑫众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陇南炬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陇南鑫众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21)甘1202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陇南炬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陇南鑫众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陇南中丰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上诉人陇南炬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