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323号之一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通达五交化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204国道汾水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RA9X30T。
经营者:黄孝军,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立伟,山东世纪星(岚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中道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MA09MRC99H。
法定代表人:刘英。
被告:***,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通达五交化店与被告河北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1)鲁1103民初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北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保全价值48万元。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季秀臻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秦苗苗
书记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