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323号
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通达五交化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204国道汾水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RA9X30T。
经营者:黄孝军,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立伟,山东世纪星(岚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中道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MA09MRC99H。
法定代表人:刘英。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通达五交化店与被申请人河北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通达五交化店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北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保全价值48万元,并提供日照市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保全价值48万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间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间为三年,动产的保全期间为两年,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处分。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通达五交化店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秀臻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苗苗
书记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