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323号之二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通达五交化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204国道汾水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RA9X30T。
经营者:黄孝军,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立伟,山东世纪星(岚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中道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MA09MRC99H。
法定代表人:刘英。
被告:***,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通达五交化店与被告河北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通达五交化店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通达五交化店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通达五交化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6元,减半收取4108元,保全申请费2920元,合计7028元,由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通达五交化店负担。
审判员 季秀臻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秦苗苗
书记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