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1445号 原告: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3,4号楼-4号楼-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2858670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委志,天津枫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枫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可***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奉化道交口东北侧晶采大厦2号楼1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P2CB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可***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彬、天津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原告的员工,2016年11月入职原告处,2019年10月21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单位项目办主任。原告在工作期间,专职负责承揽业务、签订合同,由此掌握了公司的价格体系、客户关系和商业秘密,但原告自2018年下半年起就多次把谈成的订单转给与原告从事同种业务的第三人,给原告造成大量客户的流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9年1月9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系基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主张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侵犯商业秘密导致的赔偿责任,原、被告虽曾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并无保密条款的约定,双方亦未签订过保密协议,被告已于2019年10月21日离职,且双方亦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故本案并非劳动争议纠纷。经法庭释明,原告坚持主张本案系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且不予变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原告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