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3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3,4号楼-4号楼-8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委志,天津枫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枫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彬,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可***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奉化道交口东北侧晶采大厦2号楼15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可***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彬、原审第三人天津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1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得到大力培养,并由此掌握公司的价格体系、客户关系等商业秘密。上诉人《员工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要严守公司机密,自觉保护企业的秘密并维护企业利益,但被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已谈成的订单转给其他公司,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19年5月,被上诉人妻子**成立第三人公司,被上诉人将已谈成的多宗业务转给第三人,为自家公司谋取巨额利润,导致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彬辩称,一审裁定认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天津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述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系基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主张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侵犯商业秘密导致的赔偿责任,原、被告虽曾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并无保密条款的约定,双方亦未签订过保密协议,被告已于2019年10月21日离职,且双方亦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故本案并非劳动争议纠纷。经法庭释明,原告坚持主张本案系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且不予变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驳回原告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原告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及原第三人系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自认与被上诉人曾存在劳动关系,与原审第三人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诉请的事实理由涉及商业机密等内容,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劳动争议,上诉人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未予变更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天津中水新华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