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1号楼2-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6民初19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江汉区X号X栋X**X层,且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湖北天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涉案争议的租赁场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被上诉人湖北天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