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4民初2329号
原告湖北天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2-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湖北天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1元,由原告湖北天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