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8民初8021号
原告:上海呈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史云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霈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瞻,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杜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江西泰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东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诚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呈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霈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杜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泰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东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诚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建雷
人民陪审员 费 萍
人民陪审员 钟 荣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姚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