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呈祥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呈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霈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8民初13507号
原告:上海呈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史云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霈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诚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广州杜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江西泰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上海东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呈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霈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诚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杜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泰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呈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呈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程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纪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