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庞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8446号
原告:浙江庞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莲池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5423261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新城**安徽省百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A4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55776471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庞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庞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庞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虞成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