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6民初1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滨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滨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皖0506民初101号民事裁定,并冻结南京滨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到期债权110万元,期限为一年。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滨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到期债权11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