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6民初101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滨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滨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滨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11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滨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