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5338号之三
原告:**,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号***室-4,经营地天津市华苑高新区鑫茂科技民营园***楼102。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主任。
被告: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府花园小区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主任。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宋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