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5338号
申请人:**,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号***室-4。
负责人:***。
被申请人: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府花园路学府花园小区综合楼***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805975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保全损害责任保函,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805975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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