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终5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D2座四层D单元。
主要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财富时代B座翱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主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翱华公司天津分公司)、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5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或由二审法院裁定本案变更为中止审理;2.保全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二被上诉人认可实际收到**的98万元,无论**是否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立案,均不影响**提供的款项并非来源于二被上诉人财产的事实。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用行为与借贷法律关系并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提供的款项就是侵占二被上诉人的财产。本案涉及的借贷关系已经双方书面确认,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十条,而非第十一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也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3.本案属经济纠纷,不应被任意定性为刑事案件。
翱华公司天津分公司、翱华公司共同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事实与理由:关于**职务侵占行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已经立案,且翱华公司天津分公司、翱华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支付的股本金系占用的二被上诉人的设计费。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翱华公司天津分公司、翱华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2万元;2.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占用该款期间利息85975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3日);3.诉讼费用由翱华公司天津分公司、翱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翱华公司天津分公司、翱华公司始终抗辩**诉请的款项,系侵占公司的财产,并向一审法院提供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的《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用以证实**涉嫌职务侵占案件已被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经一审法院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渤龙派出所查阅相关案件的卷宗并经案件承办人介绍,**涉案的款项也系刑事案件侦查的主要款项。鉴于**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翱华公司天津分公司、翱华公司主张的涉嫌职务侵占指向同笔款项,亦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0元,退还**,保全费4549元,由**负担。
本院认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部分行为系基于同一事实,且**涉嫌职务侵占罪已处于侦查阶段。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保全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苗佳
审判员宗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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