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2712号
原告:宁夏云图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杜文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宁县兴业锦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云图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宁县兴业锦绣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宁夏云图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云图勘测规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云图勘测规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计2271元,由原告宁夏云图勘测规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云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娟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