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义亭镇陇头朱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义亭镇陇头***村民委员会。
。讼代表人***。
原告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义亭镇陇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元,由原告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