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义亭镇陇头***村民委员会。
。讼代表人***。
原告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义亭镇陇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元,由原告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