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35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
诉讼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象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
负责人:***,该合作社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民终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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