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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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8168号
原告:义乌市金盾塑胶管道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物资市场1021-1022号摊位。
经营者:***,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济楚,女,199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系原告员工。
被告: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金盾塑胶管道商行与被告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义乌市金盾塑胶管道商行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金盾塑胶管道商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金盾塑胶管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金盾塑胶管道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