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
诉讼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6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本案工程内容明确,一号路0+004-0+051.5本次预算仅计算半幅路,另半幅不属于本工程范围。384006元诉讼标的是被上诉人擅自施工,超范围施工的工程款,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法院应在审理中释明是否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一审随意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补助也是错误的。工程验收报告和竣工报验单是在2015年3月27日同时打的,这是不可能的,到现在都没看到工程验收报告。备案证据、竣工证据也未能交付上诉人。愿意给补偿证明工程质量有问题,被上诉人从来没有要求支付保修金,且工程质量有问题,被上诉人应该直接向我们要,不能直接起诉。被上诉人未提供曾办理保修金退款的证据,证明上诉人不存在逾期付款和拒付的问题,被上诉人自愿放弃合理退款部分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对我方提供照片的认定我方有异议。
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两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明确约定。工程于2015年3月27日竣工,2016年12月6日由第三方出具工程结算报告。期间两上诉人按约支付工程款,剩余384006元应于2017年4月24日前支付,被上诉人曾多次催讨。上诉人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上诉人说工程违约没有任何证据,涉案工程经上诉人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一审上诉人提供的照片缺乏完整的证据链,照片的采集时间、地点不能证明工程在合理维保时间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在维保期限内上诉人没有提出质量异议。维保期限已经超过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无法结算到剩余工程款才会向法庭起诉。被上诉人愿意让步一万元作为补偿并不代表被上诉人是基于承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作出的补偿,是基于双方调解的前提才作出的意思表示。
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工程款384006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25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2月25日,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价款为8460077元,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开工前预付合同价的10%,工程完成50%时付至合同价的40%,完成80%时付至合同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5%,其余5%留作保修金,保修期为二年,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无息退还。2014年3月11日,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通知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工。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约施工,工程于2015年3月27日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各方在竣工报告上签字盖章。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该工程委托审计,2016年12月6日,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该工程审定价为7680132元。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支付工程款7296125元,尚欠工程款384007元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根据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送审并经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涉案工程审定价为7680132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工程款38400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工程于2015年3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为二年,保修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无息退还,现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违约情形,应认定保修金支付的条件已成就,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在2017年4月24日之前支付工程余款。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384006元并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予以支持。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庭审中述称曾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并支出费用5000元左右,虽未就此进行举证,但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认可并同意从尚欠工程款中扣除1万元作为补助,扣除之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尚应支付的工程款为374006元。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村里设立的经济实体,村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来源于村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本村财产的直接收益,其与村民委会员经济上无法完全独立,故应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责任。综上,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400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元,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34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3月27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工程造价768013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竣工报告和工程造价审定单上均有上诉人加盖公章并经负责人签字认可,上诉人亦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除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款,上诉人主张384006元是被上诉人超范围施工的工程款无事实依据。根据合同约定,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无息退还。故退还保修金的条件已成就,上诉人未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及依据,上诉人应全额退还保修金并承担逾期责任,被上诉人自愿扣除1万元,一审据此作出判决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涉案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也未在保修期内要求被上诉人进行维修,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对证据的认定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玉强
审判员高丽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