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19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寿光市绿健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文圣街南兴路西科技学院文体培训中心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寿光市绿健种业有限公司在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家支行账户存款直至136494.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