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绿健种业有限公司

某某、寿光市绿健种业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19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寿光市绿健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文圣街南兴路西科技学院文体培训中心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寿光市绿健种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494.89元,执行到位66602.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21年9月27日、11月24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12月7日,提取被执行人在山东群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债权70000元,从中转案件受理费1450.95元、提取申请执行费194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66602.50元;12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寿光市绿健种业有限公司在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家支行账户存款(实际控制109.30元)直至136494.8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9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10月12日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10月13日,委托寿光市人民法院向寿光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