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绿健种业有限公司

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690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寿光市绿健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文圣街南兴路西科技学院文体培训中心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4926119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系被告寿光市绿健种业有限公司驻工地代表,现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寿光市绿健种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在山东群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的到期工程款3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绿健种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群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的工程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