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民初3090号之一
申请人:漯河市环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1025596048257。
法定代表人:蒋功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漯河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100418145119J。
法定代表人:赵晓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环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漯河市环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漯河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名下的人民币存款2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单号:1065119192021005830)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漯河市环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漯河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名下的人民币存款2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驿光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