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盛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盛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803民初1052号
原告:承德市盛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张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承德市盛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市盛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仲裁情况、诉讼请求:
一、***的仲裁请求:***于2019年5月10日向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承德市盛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劳动仲裁结果: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作出双滦劳人仲案字(2019)第142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承德市盛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与承德市盛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以下是各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承德市盛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承唐高速公路双滦区路段部分维修高速公路工程。案外人***委托在工地干活的工人**找人来从事路面切割、清扫工作。***负责早晚接送工人外,也从事路面维修工作,并负责所找人员的记工。**记工的期间为2019年9月5日至12日。**找到了***,并告知了***所述报酬标准。9月11日晚,在抢工路面切割、清扫过程中,***掉到路边排水沟受伤,被送医院救治。根据**记工的统计结果,承德市盛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将43544.00元转账至***农行账户,***当日将43544.00元转账至**账户。***领取了2018年9月7日至11日的报酬1400.00元。
以下是各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从本案实际看,***从事的活动是其基于与同村村民**的相识,在***委托**联系人员后确定的,***并未与原告取得何种联系。***与非原告职工**商洽的劳动报酬不属于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其所从事的工作也不具有长期、稳定的性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原告虽然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但其与***之间并没有丝毫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兼有平等性与隶属性、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征。隶属性为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的举证并不能达到认定原被告具备劳动关系的证明标准,故本院不能确定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承德市盛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