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盛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承德市盛旭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03民初1348号
原告*路伟,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杨梅,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盛旭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张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伟与被告承德市盛旭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路伟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路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