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03民初1348号
原告*路伟,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杨梅,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盛旭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张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伟与被告承德市盛旭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路伟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路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