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财保57号
申请人: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张会,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国防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27689589450。
法定代表人:徐华昌,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