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1523号
原告: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晨阳汽配城北侧金座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308410858C。
法定代表人:张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玉,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如意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碾子沟村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347646652R。
法定代表人:侯志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如意洲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2.50元,减半收取1041.25元,由原告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媛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耿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