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盛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803民初1678号
原告: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晨阳汽配城北侧金座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308410858C。
法定代表人:张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心,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张乃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仲裁情况、诉讼请求:
一、***的仲裁请求:***于2021年5月13日向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赔偿医疗费6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3789元、交通费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205.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8410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378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627.04元、共计217221.46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双滦劳人仲案字(2021)第1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贰拾万零玖仟贰佰柒拾捌元陆角肆分(209278.64)。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8404.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87.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627.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1800元、医疗费6400元。2、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交通费2000元的仲裁请求。
三、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8404.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87.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627.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1800元、医疗费6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承唐高速公路双滦区路段部分维修高速公路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刘振超。2018年9月7日,刘振超委托在工地干活的工人桑印找来***从事路面切割、清扫工作。2018年9月11日晚,在抢工路面切割、清扫过程中,***掉到路边排水沟受伤,被送医院救治。***从桑印处领取了2018年9月7日至11日的报酬1400.00元。2019年12月3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0年2月10日,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1月27日,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8个月。***伤后住院18天,产生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医疗费6400.69元。原告认可被告伤残补助金37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627.04元。
以下是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告是否应该给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数额。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基于劳动者工伤后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享有的待遇,原被告双方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这两项待遇。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公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依据该规定,原告应对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以上两项补助金的数额,***于2018年9月受伤,停工留薪期8个月,***伤愈后未返回原岗位工作,故应以2018年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该两项补助金,分别为:65266÷12×14=76143.67元、65266÷12×6=32633元。
关于被告主张的交通费,因***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故其主张的交通费不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43.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63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627.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1800元、医疗费6400.69元、总计人民币19176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承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麻春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春杰
书 记 员 胡 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