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源森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3307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早明,系该公西关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柏廷荣,系该公司西关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源森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宁和园B区2号楼6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7450680E。
法定代表人: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明,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系张掖市源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李小萍,女,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自由职业。
被执行人:张掖林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昭武路以南滨湖南苑B区3号楼三层1-10轴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8E259D。
法定代表人: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金沙苑12C-14D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27167N。
法定代表人:姜兴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姜兴福,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系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玉珍,女,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系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张掖市融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上秦信用合作银行对面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0448441L。
法定代表人:高海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海鑫,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系张掖市融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执行人:马莹,女,汉族,1989年8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源森商贸有限公司、郑明、李小萍、张掖林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姜兴福、张玉珍、张掖市融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海鑫、马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掖市源森商贸有限公司、郑明、李小萍、张掖林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姜兴福、张玉珍、张掖市融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海鑫、马莹与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款总额为6559125元,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总标的为65591255元,被执行人已偿还30000元,下剩案件款6529125元,被执行人保证从2022年10月开始,每月25日前偿还30000元,止2023年3月25日前共计偿还180000元,下剩案件款6349125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郑明、李小萍、张掖林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姜兴福、张玉珍、张掖市融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海鑫、马莹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继续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3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匀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