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2829号
申请执行人:******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州区金沙苑12C-14D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27167N。
法定代表人:姜兴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国,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偿付原告******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6451元,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4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材料;
2.2022年4月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
3.2022年4月2日、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18日、2022年7月1日、2022年8月26日、2022年9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甘甘GF××**的汽车,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其他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卡;
4.2022年4月17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
5.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法律文书记载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2年9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7.2022年9月21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2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26682元及300元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虽有部分财产但因财产未能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采取措施处置,其他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正委
审判员  徐 毅
审判员  赵治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成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