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5民初2293号
原告:**,男,汉族,山丹县陈户镇东门村一社居民,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51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山丹县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山丹县清泉镇东街村二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告: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金沙苑12C-14D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27167N。
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131XXXXXXXX。
被告:山丹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张掖市山丹县新城名苑S2#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225383815J。
法定代表人:梁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3元,减半收取371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多  文
审 判 员     花剑云
人民陪审员     解惠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褚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