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盛世明、甘肃鼎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702执657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张掖市甘州区金沙苑12C-14D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2716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人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甘肃省嘉峪关人,现住嘉峪关市。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鼎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甘肃省张掖市昭武路与高台路十字西北角滨湖南苑A区7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EP2L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鼎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鼎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3年7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32786.1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隆盛天成巍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甘肃鼎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与我公司协商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22)甘070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