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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汉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881执保19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6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村罗汪6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76××××××××。
被保全人:***,男,1981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中心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81××××××××。
被保全人:霸州市汉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东北××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0949203177。
被保全人:安徽汉唐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UMYXP58。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霸州市汉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汉唐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81民初39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在40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霸州市汉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汉唐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40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逾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造成查封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