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民初39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霸州市汉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南燕家务村东北裕华西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094920317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汉唐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UMYXP5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系***堂兄。
解除保全申请人***、霸州市汉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汉唐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皖0881民初3927号民事裁定,冻结***、霸州市汉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汉唐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4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霸州市汉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汉唐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等值房产或汽车。2020年10月23日,***、霸州市汉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汉唐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以霸州市汉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霸州市支行账号50×××33已有余额400744.53元为由,要求本院解除冻结***、安徽汉唐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霸州市汉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汉唐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安徽汉唐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4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安徽汉唐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等值房产或汽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