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4089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远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泉北路16-11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82384203N。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15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系***妻子,生于1989年1月20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常生举,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2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王清福,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20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潘永军,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9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小沟村(原天乐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1604632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远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生举、王清福、潘永军、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甘090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远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生举、王清福、潘永军、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08000元、申请执行费1520元。
在执行过程中:1.因被执行人***、**、常生举、王清福、潘永军、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故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均无法送达。
2.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12月3日先后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生举、王清福、潘永军、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常生举、王清福、潘永军、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常生举、王清福、潘永军、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 建 东
审判员 柴 泳 江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