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3597号
原告: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小沟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160463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XXX。
原告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晓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