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3597号 原告: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小沟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160463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XXX。 原告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酒泉瑞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晓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