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923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好
书记员 白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