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64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2号普辰大厦B5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娟,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合约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66元,由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