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64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2号普辰大厦B5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娟,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南道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合约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元,由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