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再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2号普辰大厦B5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南大桥村委会新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维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森消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及一审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新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8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津03民申66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森消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8140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请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为申请人出具的认可在变更增项单12中甲方处签字人员是其员工的情况说明,是对双方关于消防工程变更增项单12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认可,属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所述,故申请人要求法院支持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因新证据出现,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8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