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再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2号普辰大厦B5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南大桥村委会新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维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森消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及一审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新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8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津03民申66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森消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8140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请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为申请人出具的认可在变更增项单12中甲方处签字人员是其员工的情况说明,是对双方关于消防工程变更增项单12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认可,属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所述,故申请人要求法院支持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因新证据出现,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8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