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17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开华道**普辰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20)津0112民初923号之五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8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80000元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