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820号
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9186610),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新媒体大厦第三层办公室A区311房间(天津全新全易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5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239280841K),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66236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