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终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胖立和,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开滦集团干部,现住唐山市光明西里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玉田县。
原审被告:唐山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伯雍大街玉花园小区2期西北转角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胖立和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唐山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9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9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胖立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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