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2891号之一
原告:***德信门窗厂,住所地唐山市***虹桥镇赵庄村。
经营者:苏振围。
被告:***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镇林东遵宝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齐进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花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齐进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德信门窗厂与唐山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德信门窗厂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信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18元,由***德信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刘连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