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德信门窗厂、某某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2891号之一
原告:***德信门窗厂,住所地唐山市***虹桥镇赵庄村。
经营者:苏振围。
被告:***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镇林东遵宝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齐进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花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齐进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德信门窗厂与唐山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德信门窗厂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信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18元,由***德信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刘连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