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204民初643号
原告:唐山金孚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五农场1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玉花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金孚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金孚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6283元、减半收取81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