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石伟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天石伟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1执2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石伟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A-26A,26B。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韩福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天石伟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明伟
代理审判员  周朋辉
代理审判员  宋 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仝玉林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