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石伟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天石伟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3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石伟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A-26A、26B。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崔世民,董事长。
天津天石伟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检测费5237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费7637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已被本案限额冻结,无证券信息。
3、根据沧州渤海新区临港开发区自规局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根据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渤海新区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反馈,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开展寻找、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23700元,申请费763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宪军
代理审判员  沈玉东
代理审判员  宋俐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喜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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